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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包頭3月20日電 (李愛平 白冰)內蒙古包頭市興華信用投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簡稱興華公司)及該公司法人趙艷萍等9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近46億元案,20日在內蒙古包頭市昆都侖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單位興華公司及9名高管、員工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至有期徒刑8年不等刑罰,並處5萬至30萬不等罰金。
  記者瞭解到,該案是包頭市近年來最大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趙艷萍身為包頭市興華信用投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和包頭市時代典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丈夫史和平為兩公司的實際負責人,其妹妹趙艷茹和趙艷麗也在公司擔任股東和員工。2005年,興華公司為了擴大公司經營規模,以時代典當公司為窗口,以月1.5%至2%的不等利率按期支付利息的形式向社會人員吸收資金。經口口相傳為大多數人熟知,逐漸形成了興華公司按時返利退本的穩定模式。
  同時被告人趙艷萍加入中國女企業家協會、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等社會組織,併在部分社會組織中擔任領導職務,獲得眾多榮譽,趙艷萍和其名下的時代典當公司被媒體多次報道,取得了較高的社會知名度。眾多集資參與人為獲得高額利息、忽略風險,慕名前來興華公司放款。至案發,興華公司公開向4129戶不特定單位及個人吸收公眾存款累計發生額45.95億元,截至案發,導致1397戶單位及個人的3.68億元資金不能歸還。
  興華公司員工王新政、趙艷茹、段慧仙、袁麗芬、賀慧君、趙艷麗及社會人員趙星東違反金融管理法規,對集資參與人積極主動接待,承諾按時返息,並通過自己的社會關係發展多人到興華公司放款。為激勵員工吸納社會公眾存款,興華公司每月按照吸收金額,以0.05%至0.20%的比例給吸入存款的員工提取服務費。據統計,上述7人為公司吸收存款22.65億元,共提取服務費2346萬元,案發後共退回贓款總價值2175萬元。
  據法院透露,興華公司吸收的資金除支付融資利息和服務費外,主要用於對外放款以及向包頭生計銅業公司、安徽滁州、河北霸州、淮南房地產等項目進行投資。
  法院認為,被告單位興華公司及被告人趙艷萍、史和平、王新政、趙艷茹、段慧仙、袁麗芬、賀慧君、趙艷麗、趙星東等9人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依法判決,被告單位興華公司判處罰金50萬元;被告人趙艷萍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30萬元;被告人史和平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30萬元;被告人王新政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被告人趙艷茹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10萬元;被告人段慧仙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5萬元;被告人袁麗芬犯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5萬元;被告人賀慧君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5萬元;被告人趙艷麗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5萬元;被告人趙星東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被告單位興華公司對集資人造成的經濟損失,責令予以退賠,對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
  宣判現場,有20多名集資參與人代表參加旁聽。據瞭解,案發後,公安機關追繳和扣押了興華公司2100萬元現金及辦公樓、大批房產和車輛,這些資產下一步進行統計、評估和拍賣,逐步退賠集資參與人,以最大限度地輓回集資參與人的損失。(完)
(原標題:內蒙古包頭興華公司非法吸儲近46億元 9人獲刑)
(編輯:SN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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